但事实上,从网上看到的大量明星模仿账号不难发现,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的并不多。某种程度上讲,模仿者与明星往往达成了一种默契:模仿者因为长得像或模仿生动让明星及其作品知名度增加,即便严格来讲,模仿者因此获利在法律上可能有争议,但明星都会选择“放人一马”。这未必是公共人物权利让渡的合理范畴,而更多是出于宽容做人或是经济理性做出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网络上的“模仿生意”天然就具有法律风险。
杨坤能否胜诉仍需等待法院的裁决,但更多的口水仗还在于杨坤该不该起诉。视频中,“四川芬达”的模仿行为夸张放大到“撅屁股”“挂档”等低俗动作,甚至将杨坤的歌曲内容篡改为“他们向我扔粑粑”——杨坤这回如此较真,正是因为他认为这已经不是普通的冒犯而是侮辱。尽管视频中的侮辱成分在法律认定中能否成立尚未可知,但以模仿为由靠恶趣味攫取流量,刻意营造审丑狂欢,从社会效应上讲,这样的价值观及其形成的网络风气本就不值得提倡。
更具体而言,这类“侮辱”行为放到任何普通人身上,都会被清晰地看作“网络霸凌”,对公众人物来说,公众对网络暴力的认知被“娱乐至上”的氛围稀释,但是,追捧、认可这样的恶趣味模仿,无疑是在模糊道德的边界,没有底线的模仿秀也必须受到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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