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杨坤在社交平台发表长文,首次回应近日因其起诉网红“四川芬达”恶意模仿自己而引发的舆论风波。
自去年10月起,网红“四川芬达”在某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系列模仿杨坤的视频——打扮成杨坤的经典造型,以夸张的表情和动作模仿其唱歌,还使用“拉布拉昆”“黄焖鸡米坤”“七度坤间”等戏谑称呼。走红网络后,今年3月被杨坤告上法庭,“四川芬达”再次引用杨坤唱过的歌曲《泥巴》当中的歌词影射此次事件,一个多月内涨粉超百万。目前,该账号已删除有关模仿视频。
模仿明星究竟是否涉嫌侵权一直存在争议。判断的依据往往基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模仿过程中,如果有假借名人名义、刻意误导消费者,毫无疑问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二是有无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对于这一点,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要对隐私权、肖像权有所让渡,但并非没有边界。2015年,歌手汪峰认为其模仿者丁勇直接使用自己的名字和形象进行营利性活动,遂状告对方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终丁勇向汪峰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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